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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某投資公司司理的陈某,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时代,前后4次以租赁汽車為由,与别人签定租赁合同,共租赁汽車6辆,價值人民币近70万元。租到車后,屡次将車以典质告貸的方法典质给别人,得到典质款40余万元。检方认為,陈某以不法占据為目标,在签定、实行合同进程中,欺骗對方當事人财物,理當以合同欺骗罪究查其刑事责任。昨天此案在向阳區法院開庭审理,并未當庭宣判。
陈某為钻研生學苗栗外送茶,历,案發前是某投資公司总司理。公诉构造指控称,陈某于2015年8月23日在北京市向阳區来广营新北路四周,以租赁汽車為由,与北京莱艺航汽車租赁有限登山護膝推薦,公司签定汽車租赁合同,欺養生飲品,骗被害人卢某某奔跑牌C230汽車1辆,经鉴订價值47000元。尔后,被告陈某自2016年1月至6月时代,在十里河、望京等作案三起,均以租赁汽車為由,這三起案件共欺骗汽車5辆,包含三辆宝马牌轿車,此中一辆價值人民币近40万元。陈某统共作案四起,共欺骗汽車6辆,统共價值近70万元。
2016年6月,陈某伙同别人将欺骗的三辆汽車以典质告貸的方法典质酒店兼職, 给别人,得到典质款15万元。同年7月,陈某又教唆别人将欺骗的两辆汽車以典质告貸的方法,典质给别人,得到典质款25万余元。同年7月24日,陈某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构造。
公诉构造认為,陈某以不法占据為目标,在签定、实行合同进程中,欺骗對方當事人财物,数额出格庞大,犯法究竟清晰,证据确切、充实,理當以合同欺骗罪究查其刑事责任。
昨天此案在向阳法院開庭审理,陈某辩称本身一向和朋侪有偿借車,車辆有些归投資公司利用,有些归她小我利用,没有以欺骗車辆為目标。别的6辆涉案車辆都有合同,案發时3辆車還在合同期内,而房錢是公司所出,她小我先行垫付。
此案并未當庭宣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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